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2019年6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进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机关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决定的意见;
(三)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机关各工作部门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五)重要人事事项:
1.机关干部调整和奖惩;
2.机关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
3.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和交流轮岗;
4.对优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5.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和提名。
(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
1.机关年度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情况。
2.机关办公修缮项目、大宗办公用品等设备的采购和维修开支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扶贫开发等补助拨款款项在50000元以上的(不含50000元);其他需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七)其他需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
第六条 凡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一般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党组成员,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定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议定事项涉及到与会人员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党组班子成员,需向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的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表决时不计入票数。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机关各委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汇总,并报党组书记决定。议题相关委室应当提前准备相应的会议材料。
第十条 征求意见
议题委室就议题内容应先期进行调研,充分征求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案。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或者咨询、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议题讨论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事项,由党组书记主持,参会党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后,责任室委应当将讨论决策情况向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
(二)议题室委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三)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各室委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会汇报。
(四)党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
(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成员应当对决定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方可形成决定。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三)会议所议事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如实记录存档,并以纪要、决议、决定等形式行文印发公布。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决策实施
(一)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责任领导牵头,按照职能由相关室委具体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或副主任牵头抓落实。
(二)常委会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抓好“三重一大”事项贯彻落实,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党组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对党组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会后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党组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党组把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的领导以及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保密事项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增加透明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对于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决策,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执行中出现重大变化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制定补救措施的;
(四)提供决策的依据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者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对违规决策导致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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