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2017年9月22日中共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制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县委各项决策和意图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组要事先向县委请示,经县委同意后,由党组依据有关程序予以实施。主要包括: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人大精神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
(四)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五)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和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安排建议。
(六)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
(七)监督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九)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中反映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十)开展“一府两院”相关单位工作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需要请示县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组要及时向县委汇报。主要包括: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省、市人大重要工作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情况向县委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
(三)县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需向县委报告的重要意见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动态。
(四)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本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生活会和政治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党组要及时报送县委。主要包括:
(一)县人大常委会公报。
(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四)县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审议意见》等。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请示或汇报工作,由党组集体研究,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报县委,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或负责有关工作的党组成员直接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报告一次人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下一篇: 中共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