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2-01-04

大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1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县人大代表和工作居住在我县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我县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主任同意,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也包括互通情况,交换工作意见。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在下次或以后的主任会议上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  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 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拟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须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  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4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到九月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笫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  况。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  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简明扼要。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  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  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律的效力,通过县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或在人大刊物、相关网站刊登。

第四十七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通过的《大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