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宅基地的特殊性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6-01-30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更好助推“百千万工程”在我县落地见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宅基地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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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张旭明:黄阿姨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向其生产队及相关部门在其村里靠近城郊的地方,申请批了一块宅基地,面积69平方米,建起了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一楼为商住,二楼和三楼为住人房,2008年,黄阿姨在三楼顶层搭建起简易铁皮房,2016年其房屋列入旧房改造范围,拆迁办只对其三层楼的房屋按照规定进行补偿,黄阿姨要求宅基地给与补偿,遭到拒绝,理由是,土地是集体的,不属于个人的,并对其作出拆迁安置决定,黄阿姨不服,提出复议,在复议过程中,通过有关部门协商,黄阿姨与拆迁办达成置换协议,即黄阿姨的三层楼商住房与拆迁办改造后的套房和门店进行置换,采取补差价方式解决。

本案为什么能达成置换协议,复议前与复议后双方的思想认识变化差异那么大?

主要是:对宅基地特殊性没有全面的认知和理解。宅基地有何特殊性?就是专有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一户一宅”原则,以及《民法典》物权篇第362条至365条的相关规定:即(1)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分给本村村民小组农户的建房的用地;(2)农户对该宅基地有长期的使用权、占有权;(3)农户可以转让、出让和置换自己的宅基地。换句话说,黄阿姨的宅基地是村集体的,但她本人享有专有使用权,且法律允许该使用权在集体中流转,好比张三家在村东头,李四家在村西头,两家商量好了就能置换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