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业主不得因老旧小区既有规划问题阻挠加装电梯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5-10-23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更好助推”百千万工程“在我县落地见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业主不得因老旧小区既有规划问题阻挠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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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 李文婷:2021年6月,某市某小区12栋2梯共14户业主经协商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完成公示电梯设计方案、收集书面异议、修改设计方案等前期筹备工作。同年12月,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增设电梯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议登记手续。2022年3月,该项目开始施工,但受到12栋1梯业主吴某某、谢某某多次阻挠,认为电梯井占用消防医疗救援通道、占用摩托车辆停放空间、影响业主居住环境、造成业主房产贬值等,强烈反对加装电梯。双方协商不成,12栋2梯李某某等业主遂诉至法院,诉请吴某某、谢某某不得阻挠、妨碍加装电梯项目正常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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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方案已经过12栋2梯全体业主的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在筹备阶段,也已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出具的审查意见,审批报建手续合法合规。经现场勘查,该小区12栋仅有的入口通道确实较为狭窄,不存在作为消防车道的条件,但这属于小区前期规划历史遗留问题,而非增设电梯带来的不利后果,且该通道也可勉强容纳小型轿车、小型救护车通行,并不影响行人日常自由通行及遇险逃生。综上,故判决吴某某、谢某某不得阻挠、妨碍加装电梯项目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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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不便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便民惠民举措。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时,针对加装电梯可能对其他楼栋业主带来的不便,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全面考察,认定消防通道过窄并非增设电梯导致的不利后果,增设电梯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判决业主不得阻挠施工,有效平衡各业主权益,促进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