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来源: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5-09-29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更好助推”百千万工程“在我县落地见效。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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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张旭明: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有一位60多岁的吴国盛(化名)华侨回国定居。1991年他在大埔县城购买了一座一层楼的房屋,用来养老,并请了一位保姆照顾自己生活。随着时间一年一年过去,保姆将她的儿女带来一起生活。2009年3月11日,吴国盛病重住院。住院期间,他通过立遗嘱方式,将房屋和其他财产指定由其侄子吴易辉(化名)继承,并在2009年3月15日办理了公证遗嘱。几天后,该华侨死亡。2009年6月20日,吴易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2015年8月12日,吴易辉要求保姆家人退出此房屋,遭到拒绝。然后,他依据吴国盛所立的公证遗嘱和继承权公证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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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吴易辉的诉讼请求?

主要是:法律对遗赠财产的接受,有专门规定的时效,那么,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回到本案中,吴易辉没有在法律规定的60日时效内明确表示接受,就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被遗赠的房屋。从知道能继承的那天起算,60天内必须明确表态,要是当闷葫芦不吭声,法律就当您自动放弃。本案就是超过了60天规定时效,这60天就像超市的优惠券有效期,过期作废就用不上了,这就是法院为什么驳回诉讼请求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