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没到期的房子被房东卖了,租客怎么办?》
主讲人 李文婷: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避免不了租房、买房、卖房。那么,如果遇上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售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主讲人 李文婷:房东将小明租住的房子卖了,答应退还剩余租金,还要求他抓紧时间腾出房子。房东的突然“清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是构成违约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来的租赁合同并不会因为房屋被卖掉而自然终止或者解除。
房屋售出后,新房主获得了原房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例如租金请求权、合同解除权、押金请求权、返还房屋请求权等,并承担相应的适租义务,例如维修房屋、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等;租客小明的居住利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有权继续居住,只是房东从原来的“老房东”变成现在的“新房东”。原房东在租赁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突然“清退”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