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替朋友看管的狗咬伤人,我要赔偿吗?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4-06-25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文婷:替朋友看管的狗咬伤人,我要赔偿吗?》

640.webp.png

主讲人 李文婷:近年来,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导致恶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如何规范养狗人履行义务、文明遛狗、遛狗不牵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已经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

市民王先生问:我朋友由于出差,暂时将其饲养的狗交给我看管并支付报酬。我在小区散步遛狗的过程中,这只狗突然不服管教,挣脱了狗链,冲出去咬伤了同样在散步的邻居。现在邻居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如若因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过失,导致动物将他人撞伤或咬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即使不是自己的动物而是替人看管的动物,也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当报酬支付时,寄养行为发生,你与朋友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此时对动物的饲养和管理义务就发生了转移,因此,现在你是该宠物狗的管理者和饲养人,理应对动物承担采取安全措施和监管的责任,也应对被咬伤的邻居进行赔偿。但对于承担代管责任,你可以向朋友索要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