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付定金引发纠纷 《民法典》巧妙化解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4-09-03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付定金引发纠纷 《民法典》巧妙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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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 李文婷:2023年2月17日12时许,市民王先生向城区某餐饮店预订当日晚宴,标准为700元,并按商家要求支付定金200元。由于消费者临时有事欲取消订餐,要求退还定金遭拒后与商家产生纠纷,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初次调解未达成一致。

  为妥善处理好该起消费纠纷,工作人员根据当事双方的需求和存在的歧义,广泛查阅各种资料,找到了《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后再次组织现场调解。《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综上,市民王先生无权要求商家全额返还定金,又因其订单金额为700元,定金不得超过140元,商家收取了200元定金,则应退还王先生60元。当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清《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后,双方均无异议,商家也及时退还了多收取的60元定金,消费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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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3年疫情过后,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各行各业的商家为锁定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常采取收定金的方式来防止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反悔或者出现其他违约行为。但商家收取定金时,因约定要素不明确、金额不规范以及法律知识欠缺,引发的消费投诉也与日俱增。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要仔细阅读商家给出的约定条款,谨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定金相当于是一种担保,使得买卖双方都受约束,定金的额度也不能超过商品总价值的20%。买家付了定金之后,就等于确定了商品的归属,如果不想要货了,卖家有权不退定金;对商家而言,买家支付了定金就意味着这个商品是必须交付给预订的消费者的,如果卖家没能发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则需要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