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生活中的《民法典》——“校园侵权”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4-04-24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静华:生活中的《民法典》——“校园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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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李静华:初一年级新生小明在食堂用餐时与初二年级学生小华因争抢餐桌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值周老师及时赶到进行制止,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当场保证不会再犯。但是,小华并没有因此罢手,转而尾随至小明宿舍,对其进行殴打。随后班主任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医治,经过鉴定,小明已构成轻微伤,并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

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小华对小明实施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纠纷起因和侵权行为确定小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小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小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期间履行了教育职责,值周老师在食堂发现学生冲突时也及时进行了制止,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纠纷发生后也积极处理,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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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