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中共大埔县委宣传部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生活中的民法典——“盗掘古墓是否构成犯罪”
主讲人 邓亿娜:共建法治大埔,共享美好生活。大家好!欢迎收看人大代表说法,我是本期的主讲人邓亿娜,本期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生活中的民法典——“盗掘古墓是否构成犯罪”。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传闻中价值不菲的文物而铤而走险,通过盗掘古墓获取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10月,我县曾发生过一起合伙盗掘吴某言墓的案件,4名盗墓者携带工具到吴某言墓葬处进行盗掘,在盗掘至墓葬几十厘米深处时,古墓发生坍塌,4人遂放弃挖掘,并将泥土回填掩盖后离开。那么,盗掘古墓是否构成犯罪?
盗掘古墓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客观要件:表现为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
(四)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经鉴定,吴某言墓是一座结构完整、规模较大的明代墓葬,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此案中的4名盗墓者盗掘吴某言墓,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罪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上一篇: 没有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