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生活中的民法典—“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 能否占为已有”
主讲人 邓亿娜:
人们在日常建设施工过程和农业生产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一些埋藏在地下的文物,那么自已发现的这些文物能否占为已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法律依据
因此,个人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不能占为己有。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时,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严格遵守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任何企图将文物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