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生活中的《民法典》——“相邻关系纠纷”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08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静华:生活中的<民法典>——“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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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李静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的情况时有发生,房屋无人居住,房屋漏水导致楼下住户房屋被淹遭受损失,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漏水的责任人赔偿楼下住户房屋被淹所遭受到的损失。首先,确定漏水原因。漏水住户漏水一般有这样几种原因:一是楼上业主原因。住户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做好防漏水措施或者擅自改动管道导致用水不当等,造成房屋漏水。二是开发商原因。开发商在房屋建设时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漏水。其二,漏水原因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确定漏水原因及造成漏水的责任主体。

漏水原因确定好后,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也就能确定了。应由造成房屋漏水的责任人赔偿楼下住户房屋被淹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是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导致漏水,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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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此类案件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造成漏水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