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知识及法律解读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3-07-19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人大代表+警官说法”系列节目:《市人大代表李文婷+县公安局反诈中心警官郑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知识及法律解读》。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近年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网络技术手段,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诈骗,电诈集团有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发案最多、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此,我们县公安局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打击违法犯罪?



县公安局反诈中心警官 郑好: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共打掉电诈犯罪团伙2个、窝点5个,抓获诈骗及关联犯罪嫌疑人191人,对高危潜在受害人预警1512人次,统筹开展反诈宣传活动92场,企事业单位精准防骗培训讲座12场;向辖区居民发送预警短信32万余条;对重点单位开展反诈督导5场。其中公安机关根据去年12月1日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我县域内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的涉诈"两卡"人员进行了专门打击。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郑警官,你刚才提到的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有哪些危害?


县公安局反诈中心警官 郑好: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因为是远程的,非接触性的,而且实施诈骗人员为逃避打击,也不敢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来收取骗取到的受害人资金,所以需要大量收购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来接收受害人资金,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取现或变换为虚拟货币。我县部分群众因为贪图小利,觉得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自己又没有参与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会有什么问题。正是有这些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灰色产业的支撑,导致电信诈骗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得逞,越来越猖獗。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这类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两卡帮助人员的处罚措施是怎样的?


大埔县公安局反诈中心警官 郑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只要有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最少要行政拘留十日,而且自己名下银行卡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也就是说5年内你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不法分子,甚至是亲朋好友提出租借、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和支付账号等带有个人实名信息的账户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为蝇头小利所动,免得受到法律的严惩时才来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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