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2-11-21     浏览 444 人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人大代表+检察官说法”系列节目:《市人大代表李文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怡玲: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保护一脉青山、一泓清水、一片黑土地开始,我们要齐心协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让更多人民群众意识到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好绿水青山。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怡玲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为我们解读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知识及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2021年11月,有人为谋取私利在大埔县青溪镇一山场私自开辟垃圾场,致使自然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被曝光,请检察官为我们讲述具体案情。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刘怡玲: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丘某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丘某旋合伙以1000-1400元/车的价格提供大埔县青溪镇某山场的三处地点给吴某元等人倾倒工业固体垃圾,并雇佣被告人刘某在场地中卸载垃圾并进行填埋。经鉴定,所堆放的垃圾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3594平方米,三处堆场的垃圾搬运及填埋费用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25500元。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上述案例中,涉案人员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刘怡玲:被告人丘某墙、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倾倒固体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涉案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刘怡玲:本案中,被告丘某墙、丘某旋、刘某等11人非法处置、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其行为导致倾倒地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破坏生态只需一时,可修复生态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者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刘怡玲:我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丘某墙、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丘某墙、丘某旋、刘某等11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丘某墙、刘某犯环境污染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1名被告连带承担赔偿恢复原状、鉴定评估、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893430元。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您认为这个处理结果是否达到了有效地震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人的效果?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检察官 刘怡玲:本院不仅对涉嫌污染环境者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对污染环境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示范与震慑作用是比较显著的。这是本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的新突破,不仅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实现了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梅州市人大代表、中共大埔县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婷: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能动履职,以检察监督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为美丽大埔建设贡献检察力量。环境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更需要大家的力量。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好绿水青山,更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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