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未成年人就业保护相关法律解读

来源: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2-10-19     浏览 228 人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 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联合开设 《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在县人民检察院大力支持下拍摄的“人大代表+检察官说法”系列节目之《县人大代表吴海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炜:未成年人就业保护相关法律解读》。

大埔县人大代表 吴海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更好地关爱下一代,保护未成年人就业权益,全力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之路。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干警陈炜同志,为我们进行未成年人就业保护相关法律解读。

大埔县人大代表 吴海芳:每到寒暑假,都会有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兼职赚取零花钱,那么未成年人在务工方面都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法律风险点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干警 陈炜:我们用人单位首先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外,其余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不但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埔县人大代表 吴海芳:那学生年满16周岁以后是不是就可以从事任何类型的工作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干警 陈炜:也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将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规定为未成年工,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工,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大埔县人大代表 吴海芳:我们了解到有这样一个案例,某KTV的老板为了吸引客流量,组织一群未成年女性在KTV陪酒、陪唱、陪跳,然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并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像这样的案例当中的KTV老板他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干警 陈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所以在KTV等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唱、陪跳等有偿陪侍活动,本身是治安违法行为。那么,KTV老板组织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触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埔县人大代表 吴海芳: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是你我肩上的重要职责和使命,让我们共同努力,用心呵护孩子们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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