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2-08-31     浏览 297 人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 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联合开设 《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静华: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屡见报端,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有分析数据表明,30克的鸡蛋,从4楼甩下,可以让人头顶起肿包,从8楼甩下,会让人头皮破损,18楼甩下,砸碎行人头骨,25楼甩下,可使人当场死亡。高空抛物不仅极不文明,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危害性十分之大。那么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问题涉及哪些民事或刑事责任呢?本期我们就来说一说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主讲人 李静华:高空抛物行为,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主讲人 李静华: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高空抛物者的主观状态情形,或涉嫌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主讲人 李静华:为了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每一位市民都要养成文明习惯,自觉抵制高空抛物,政府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让高空抛物不再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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