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静华:疫情无情法有情》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更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新挑战。那么,在疫情常态化下,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本期就来为您解答。
主讲人 李静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讲人 李静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主讲人 李静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受疫情冲击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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